一、應當建立“一站式”投訴解決模式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投訴接待處理模式,實現門診、病房等投訴解決“一站式”服務,按照《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要求,由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或投訴管理專(兼)職人員)專門負責,達到統一受理、統一調查、統一協調、統一辦理、統一反饋要求。
二、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在顯著位置公示投訴接待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程序,接受走訪、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投訴等多種投訴方式,建立暢通、便捷、高效的投訴渠道。
三、應當落實首訴負責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首訴負責制,各科室、部門和醫務人員接到患者投訴時,應當對患者進行情緒安撫,溝通了解患者相關訴求,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盡快予以解決,超出職責范圍的事項引導患者到投訴管理部門處理。
四、應當及時避免或者減輕損害
對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并妥善安撫患者情緒。
五、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投訴
涉及到醫務人員服務態度、收費等問題;就醫過程中存在不滿,提出退號、退藥、退費等要求;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內容、流程、場所環境設施等不滿,要求核查處理并改進的問題等情形,能當場核查處理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當場核查解決,向患者反饋處理意見。
六、應當按時反饋處理意見
對無法當場核查處理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將情況反饋至被投訴科室,被投訴科室調查核實后將書面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反饋至投訴管理部門。涉及多個科室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必要時組織相關科室負責人共同接待。投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反饋患者。
七、應當引導依法處理
對處理不滿意、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患者告知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途徑和處理流程,解決訴求所需的主要證據及獲得方式,引導患者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八、應當積極防范高風險案例
醫患矛盾激烈、已經或可能發生暴力事件的案例,醫療損害后果嚴重的案例,已經或可能引發重大輿情的案例等,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應風險防范和矛盾化解措施。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生或可能引發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或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應當建立重點投訴處理回訪機制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重點投訴處理回訪機制。根據投訴問題及辦理結果等因素,對重點投訴適時采取電話或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回訪,對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追蹤。通過患者回訪,對接待和處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逐步提高醫療機構投訴管理水平。
十、應當加強投訴閉環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投訴分類標準,從投訴內容、科室部門、時間、人群等不同維度進行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梳理普遍性、焦點性問題,發現醫療服務管理漏洞,并重點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堅持持續改進,形成“投訴—分析—整改—避免發生”的閉環管理模式。同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及時梳理和掌握投訴多發科室、環節和人員,加強對重點科室和重點人員的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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